为确保我市**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标
通过开展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掌握我市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现状,研究分析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及浓度(强度)水平,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为研究制定职业病防治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
(一)监测范围
全市7个县(区)覆盖率达到**%;鞍山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数量共**家。
(二)监测对象
平均每个县区监测数量不少于**家用人单位,市级单位在掌握辖区重点监测行业的用人单位数量及地区分布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统筹各县区级行政区的重点行业监测用人单位数量。
应优先选择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和重点危害因素开展监测。**年监测结果存在超标情况的用人单位应全部纳入本年度监测范围。应对辖区内全部采矿业用人单位(含**年监测的与未监测的采矿企业)开展监测。如果辖区内重点行业用人单位数量无法满足监测任务要求时,应优先选择存在煤尘、矽尘、水泥粉尘、石棉尘、苯、铅、噪声等重点危害因素的其他行业用人单位(加油站除外)进行监测。若非重点行业存在重点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仍不能满足监测数量要求时,可以选取甲苯、二甲苯、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等3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监测。
监测用人单位应包含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4种规模类型,除采矿业外,其他行业小微型用人单位监测数量不少于监测总数的**%。如小、微型用人单位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开展了全面监测,用人单位可不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年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在选择监测用人单位时,除重点行业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年度已开展监测的用人单位不纳入本年度的监测范围。
三、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监测内容
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
对用人单位劳动者总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健康培训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设置情况等进行调查。
2.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
对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现场检测,掌握其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浓度(强度)。
(二)监测方法
1.调查表抽查
由监测人员填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调查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采取抽样检测方式进行,选取用人单位部分工作场所和岗位进行抽样检测。**年监测超标的工作场所和岗位必须进行抽样检测。连续2年纳入监测范围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应避免重复监测同一岗位和工作地点。监测点选取及监测方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个用人单位粉尘和/或化学毒物监测岗位不少于4个,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 1 个监测点,监测点应在监测岗位所在工作地点内选取。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或工作地点少于4个时,全部进行监测。
(2)当用人单位中同时存在2种以上粉尘和/或化学毒物时,每个因素需分别选取不少于4岗位进行监测,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工作地点进行监测。
(3)重点行业用人单位监测时优先选择重点岗位,如不满足数量要求可增加存在重点监测因素的其他岗位。
(4)3年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中出现由重点监测因素所致的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或确诊职业病的岗位必须进行检测。
(5)除石棉粉尘外,检测粉尘应同时检测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对明确性质为煤尘、矽尘和水泥尘的,仅需开展呼尘检测;不明确粉尘性质的需同时检测总尘和呼尘。最终监测结果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监测结果为依据,如最终判定为GBZ2.1中有呼吸性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上报呼尘浓度,仅有总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上报总粉尘浓度。
(6)粉尘短时间浓度(C PE )釆用工作场所定点短时间检测,釆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具有个体采样设备的监测机构,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 TWA )应釆用个体釆样方式检测,如无法进行个体采样的,依据定点短时间或长时间检测结果和接触时间进行计算。
(7)化学毒物短时间浓度(C STE 、C ME 、C PE )采用工作场所定点短时间检测,釆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具有个体采样设备的监测机构,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 TWA )应采用个体釆样方式,如无法进行个体采样的,依据定点短时间或长时间检测结果和接触时间进行计算。
(8)使用有机溶剂的用人单位,在成分未知的情况下,必须开展定性分析,明确主要成分,然后按照定性分析结果进行检测。
(9)每个用人单位接触噪声岗位监测不少于4个,如果小于4个的,则全部进行监测。针对大中型企业,对监测岗位内的不少于**个噪声工作场所(原则上选择 **dB(A)以上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小微型企业应对所有噪声工作地点进行检测,每个监测点检测1次。岗位噪声等效声级优先采用个体检测方式检测,若无条件采取个体检测,依据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或**小时等效A声级(LEX,8h/L EX,w)。
(**)粉尘应按照GBZ/T **系列标准进行采样、检测;化学物质应按照GBZ/T **和GBZ/T **系列标准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噪声应按照GBZ/T **.8方法进行检测。
四、项目组织与运行
(一)组织实施
市卫健委负责确定监测项目业务管理机构和承担机构,负责全市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考核。市卫健委指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监测项目业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工作,并协调组织监测机构按时报送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及监测工作总结,确保监测工作满足年度绩效目标要求。
(二)技术保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用,并做好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疾病预防空中心负责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的具体实施和质量控制,负责培训本地区监测机构的业务技术骨干,负责审核、汇总分析各机构上报的监测数据,撰写本市年度监测报告。
监测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监测项目实施单位为公立机构的,应通过CMA认证或实验室认可(CNAS),并涵盖煤尘、矽尘、水泥粉尘、石棉尘、苯、甲苯、二甲苯、铅、锰、噪声等危害因素,未覆盖全部监测项目的,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可委托其他取得CMA或CNAS的公立机构给予支持。实施单位为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应取得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并涵盖监测所需业务范围。
2.具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运行良好;具有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能够妥善保管监测档案;
3.过去3年未接受过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4.主动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三)数据报送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通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平台进行网络报告。监测机构应在完成现场采样检测后1个月内完成数据上报。各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录入截止到(略),市级管理机构于(略)前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年度报告》、质量控制报告及监测数据报送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质量控制
各监测机构应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控制的原则开展监测工作;所有参与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参加省、市监测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保证监测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化。
监测机构在开展现场检测前,应登录“辽宁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至少提前1天报告拟开展监测项目的基本信息,并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抽查。监测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时填写采样记录。现场监测完毕,应在**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测报告,并将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一并归档备查。监测报告的格式和归档材料清单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并发布。
市疾病预防空中心抽取**%的样本进行现场验证,抽取的用人单位应覆盖辖区内开展监测工作的所有县区级单位。应对所有用人单位进行数据审核,如发现填报信息或检测信息错误应立即退回并通知填报机构及时修改。
市卫健委要加强对监测项目的组织管理,定期组织对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将监测数据现场验证复核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控制有机结合,统筹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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