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第**号)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街北、青年路东原兴油保安楼房地产转让项目
挂牌日期:(略)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 LN**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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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年第**号)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街北、青年路东原兴油保安楼房地产转让项目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略)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0 |
挂牌日期 | (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略))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外地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邮寄材料办理受让登记手续,详询项目报名联系人);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4)该项目报价方式为拍卖,意向受让方通过提交受让申请、资格审核、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确认获得报名资格,即成为合格的意向受让方后,方可参与后续拍卖活动,相关规定及报价方式按照拍卖公告及拍卖相关文件内容执行。 2、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同意本项目信息公告期满,如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在拍卖公告约定的拍卖时间,以转让底价作为拍卖起拍价进行网络拍卖,意向受让方须在拍卖阶段以不低于拍卖起拍价的价格参与竞价,具体时间及相关规定按照拍卖公告及拍卖相关文件内容执行。 (4)同意意向受让方在获得大连产权交易所确认报名资格后,在拍卖阶段各方均未报价并获得有效报价的、未按要求办理确认成交后的合同签订、款项交纳或放弃受让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5)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若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款的1‰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6)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转让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等的交接。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 (7)同意并接受转让标的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情况,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自行办理资产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暖等基础设施的使用、立户、进户等相关手续,并承担办理手续的费用及可能产生的滞纳金等欠交费用。 (8)同意在大连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转让标的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 (9)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4、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5、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