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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1217号)大连市星海广场城雕下方2处房屋公开征集经营管理单位项目

招标公告 辽宁-大连 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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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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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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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号)大连市星海广场城雕下方2处房屋公开征集经营管理单位项目

挂牌日期:(略)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LN**DF**
项目名称 (**年第**号)大连市星海广场城雕下方2处房屋公开征集经营管理单位项目
资产类别 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 大连(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 (略) 人民币
挂牌期间 0
挂牌日期 (略)
交易方式 拍卖
转让说明事项 1、本项目交易过程分为挂牌阶段和综合评议阶段,主要流程如下: (1)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公告期内完成尽职调查并办理完毕登记手续; (2)大连产权交易所审核意向经营管理单位报名登记情况; (3)意向经营管理单位经大连产权交易所资格确认,被确认为合格意向经营管理单位; (4)大连产权交易所向合格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发放《综合评议文件》; (5)合格意向经营管理单位根据《综合评议文件》制作《参评文件》并按照《综合评议文件》确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参评文件》并参加综合评议; (6)综合评议结束后,评议小组形成综合评议结果以及最终经营管理单位候选人建议名单报资产所属单位确认; (7)综合评议结果和最终经营管理单位候选人名单以及最终经营管理单位人选经确认后,大连产权交易所对最终经营管理单位候选人名单以及最终经营管理单位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8)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大连产权交易所向最终经营管理单位出具《交易结果通知书》《交款通知书》由经营管理单位签章确认,通知经营管理单位交纳交易价款(首年经营费用)、交易服务费,通知交易双方签订《经营管理合同》并办理交接; (9)如公示期内有异议,大连产权交易所将根据资产所属单位最终意见确定最终经营管理单位或对本项目重新挂牌; (**)大连产权交易所按照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约定出具《交易凭证》。 2、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告截止日**:**前对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3、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告截止日**:**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略))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经营管理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经营管理单位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在本项目(标的)交易过程中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首年经营费用)、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经营管理单位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4、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在提交经营管理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经营管理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经营管理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首年经营费用)、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资产所属单位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若出现“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资产所属单位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3)承诺所提交的经营管理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4)知悉并同意须完成办理登记手续、网站注册报名、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经资格确认后方可被确定为合格意向经营管理单位。 (5)知悉并同意在被确定为合格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领取《综合评议文件》,根据《综合评议文件》制作《参评文件》,按照《综合评议文件》确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参评文件》并参加综合评议。 (6)知悉并同意在被确定为经营管理单位且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与资产所属单位签订《经营管理合同》并将交易价款(首年经营费用)、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7)知悉并同意在被确定为经营管理单位、与资产所属单位签订《经营管理合同》、将交易价款(首年经营费用)、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个工作日内,与资产所属单位进行标的的交接,经营管理单位核查验收后,资产所属单位与经营管理单位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 (8)知悉并同意经营管理单位需持交易双方签订的经营管理合同(原件)、《资产交接单》前来大连产权交易所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略)。【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若非资产所属单位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资产所属单位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经营管理单位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①未按公告要求与资产所属单位完成交接的;②经营管理单位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条件及交易规则等情形的。 (9)知悉并同意在交易双方签订《经营管理合同》,并经大连产权交易所审核通过,且经营管理单位按公告及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首年经营费用)、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 (**)知悉并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保底经营管理费用划转至资产所属单位指定结算账户。 (**)已充分知晓并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及本项目附件《经营管理合同(样本)》的全部内容。 5、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意向经营申请书》执行,由经营管理单位承担,一次性支付。 6、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等,由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7、本项目标的以现状进行公开征集经营管理单位,大连产权交易所对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充分了解标的情况,请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在办理意向经营管理登记前对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8、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经营管理单位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经营管理单位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经营管理单位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经营管理合同》、拒付交易价款(首年经营费用)、拒付交易服务费、拒付履约保证金、放弃经营管理或退还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资产所属单位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标的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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