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东港市人民法院将于**年7月**日**时至**年7月**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略)/)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辽FN**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不含号牌),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辆品牌:宝马,车系:宝马7系,车辆型号:WBAHN**,车辆识别代号:WBAHN**DU**,发动机型号:N**B**BF,排量:**mL,注册日期:(略),出厂日期:**-**,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身颜色:沙滩金,钥匙:有(1把),行驶证:有,登记证书:无,检验有效期止:(略),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查封(请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抵押标记:未抵押,表显行驶里程:**公里(不保证公里数的真实性)。(详见网络询价报告)
该车辆未做重大事故、涉水和火烧的鉴定,请买受人于看样时仔细查验,如成交后发现该车辆存在以上情形,请在车辆交接后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未在期限内提交视为对该车辆现状认可,不利后果自行承担,本院不承担担保责任。
网络询价结果平均值:(略),二拍起拍价:(略)(一拍起拍价基础降价**%),保证金:(略),增价幅度:(略)。
特别提示:
1.本次拍卖标的物为现状拍卖,其外观、结构、使用等情况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车辆牌号不在拍卖范围内。网络询价报告仅供参考,具体以现场(实物)和实际证载情况为准,本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本院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物能正常启动。提醒竞买人看样时注意车辆是否存在重大事故、涉水等对车辆价值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价的,视为对拍卖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如竞买人因未能仔细阅读该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等发生悔拍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2.法院所展示的图片仅供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标的物外观、结构及内在质量等以实际情况为准,竞买人需自行了解。
3.本标的以实际交接为准,车辆里程表显示的公里数仅供参考(不保证实际公里数),如有异议请自行检测,请谨慎参拍,如成交后不得以此为由进行悔拍。标的物因长期滞留,可能导致该车辆超过年检期限,意向竞买人需自行到相关部门咨询了解车辆的年审、保险、违章罚款、欠费、车辆能否转籍过户及相关的规定、流程、费用等事宜,违章罚款、过户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4.标的物存在的拖欠税费、停车费等债务负担;存在的违法处罚、保险、年检等;现存的及潜在的实物及法律上的瑕疵;在过户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等,请竞买人自行了解,本院不承担担保责任,亦不负责处理。如拍卖标的为营运车辆,竞买人需自行了解当地购车资质及后续过户要求,如因买受人未作了解导致后期拍卖标的物无法交付、过户,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5.本次车辆的最后拍卖成交价不包含买受人在办理车辆提档、办证过户等手续时所发生的关联税金及一切费用;不包含车辆因手续不齐全需要补办、补缴产生的欠费和税金;不包含违章产生的罚款(扣分)、欠费等一切费用,标的物的欠费、罚款以及违章记录、各种保险、年检等事宜和产生的税费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由于车辆长时间封存停放或者因为自身车况原因,可能存在蓄电池缺(无)电、遥控电池无电、车窗升降异常、车胎气压不足或破损无气,油箱缺(无)油,不能正常打开或点火启动,存在部分刮擦痕迹等情况,竞买人竞拍前应充分考虑上述风险情形。拍卖成交提车时遇到上述情况,全部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涉及的仓储、运输、维修等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法院不提供车辆车牌拆装、蓄电池更换、轮胎更换、配换车锁钥匙、零部件更换等任何车辆维修服务。
7.标的物相关权利证明只能登记为竞买人。具体过户办证相关流程、政策,请竞买人自行前往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咨询了解,因过户政策导致不能过户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车辆过户因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所需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还可能存在因不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而不能过户、不能取得所有权证书等产权证明的风险,对此本院不承担担保责任。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年7月1日至**年7月9日**时前(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咨询电话:(略)-(略)付法官)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相关信息参考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拍卖标的按现状进行拍卖,法院不保证该拍卖标的的附件、零配件等齐全,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品种、品质、质量、规格型号等),也不对拍卖标的的安全性、完好性、完整性、真伪性等承担保证责任。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对拍卖标的的现状进行仔细查看,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拍卖成交后发现任何质量问题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税费及办理权证所需各项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买受人承担。如因税费缴纳问题(包括原产权人未缴清税费及历史欠税问题)导致不能过户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标的物的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迟延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本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标的物存在违法、违章部门,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7月9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京东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东港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年7月**日**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东港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略)丹东东港支行,账号:(略)**(略)6,开户联行号:(略)**),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重要提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按照此项规定,向京东交纳保证金参拍的竞买人,京东需在确认其保证金到账之后,方能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
由于竞买人注册账户、实名认证、开通网银、竞买人的开户银行向京东转账均需时间,为确保交纳的保证金能够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到账,拍卖标的保证金金额在**万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的,建议请竞买人在开拍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京东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上拍法院与京东平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保证金金额往往数额较大,为避免在在线支付的过程中,因银行限额而导致无法支付的问题,建议竞买人提前去相关银行办理提高网银支付限额的业务。如保证金金额超出竞买人开户银行制订的最高网银支付限额,建议采取更换网银支付限额更高的银行卡支付、多日分多笔支付、多张银行卡分多笔支付等方式交纳保证金。京东作为款项接收方,不对银行制订的网银最高支付限额造成的支付障碍承担任何责任。
以下链接为各大银行对外公示的网银最高支付限额的整理页面,仅供参考,实际支付限额请咨询银行,以各银行告知为准。
https://(略)/user/issue/**-**.html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司法拍卖服务热线:(略)**。
十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略)-(略)付法官
监督电话:(略)-(略)人民法院监察室
京东技术咨询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网址:http://(略)/
东港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