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柳韵街**号2层6号房的变卖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将于**年5月**日**时至**年7月**日**时(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略)/**/**?spm=a**w.(略). courtList.**.f0XjY6)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柳韵街**号2层6号房,建筑面积**.**㎡。评估价:(略)((略)/㎡);起拍价:(略);保证金:(略);增价幅度:(略)(以及其整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年5月8日**时起至变卖结束前接受咨询(法定节假日除外)。本院(略)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房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
三、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天,如有竞买人在**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小时竞价倒计时;**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四、特别提醒:
1、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已确认,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房地产所在地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2、变卖成交后**日内不交纳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拍卖成交之日前,拍卖标的欠缴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暖、气)全部由原产权人承担,拍卖成交之日后,拍卖标的欠缴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暖、气)全部由买受人承担。过户时,若产生土地出让金,由买受人先行垫付。
六、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变卖结束前与本院联系。
七、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八、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拍卖尾款须在拍卖成交后**日内缴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川颐和城府分理处;账号:(略)0(略)**),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变卖预缴款、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变卖预缴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略)/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一、标的物瑕疵说明
1..该房屋现已被依法查封,存在抵押尚未解除;2.该房屋尚未腾空,(略)使用;3.房屋报名竞买前,请相关意向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单位询问房屋过户限制、限购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成交后,交付腾房周期及其他详细情况请各位意向竞买人在报名竞买前线下详细咨询委托拍卖辅助机构。房屋其他详情请意向竞买人依据附件:评估报告扫描件自行详细了解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十二、注意事项
1、拍卖成交后内部结构以国家相关管理机关出具的勘测定截图和测量报告为准,买受人需要恢复原房屋结构的,恢复工作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恢复房屋结构产生的全部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2、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瑕疵不作担保,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物业及相关部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3、本次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评估价含不可移动的固定装修,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变卖人咨询。
拍卖咨询:
(略):
王经理:(略) (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略)-(略)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