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人民法院关于拍卖位于马鞍山市当涂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高塘路**号丽池骊湖庄园7-**房产公告(第二次网络拍卖)
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将于**年5月**日**时至**年5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略),户名: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马鞍山市当涂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高塘路**号丽池骊湖庄园7-**;不动产权证号:皖(**)马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号;房屋用途:成套住宅;建筑面积:**.**㎡;总层数:3层;层高:约4米,所在层:1-3层,其中地上3层,地下1层;建成年代:**年;房屋结构:钢混结构; 楼宇单元及位置:为联排别墅,7-**室位于东户,入口均有单元门禁系统;外部装饰装修情况:外墙粉刷涂料。空间布局:内部尚未分布功能区,室内已设计电梯井;内部装修情况:毛坯;室外公共配套设施完备程度:(略)管理,小区内停车位、绿化景观、照明、道路等室外公共配套设施完备。使用及维护状况:标的物空置,现状良好,无明显的损毁状况,属完好房,约九成新。
起拍价:(略)元,保证金:(略),增价幅度:(略)。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年5月**日止接受咨询(法定节假日除外),有意者请提前与当涂县人民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时间,统一看样时间为**年5月**日。联系电话(略)(黄女士)。
三、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委托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竞拍前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根据应承担的税种、税率计算)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承担。拍卖成交前与该拍卖标的物有关的费用(物业费、水、电、气费等)从拍卖价款中扣除,该费用由买受人到相关部门预缴纳,凭相关票据到我院办理结算。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气等户名变更手续。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九、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拍前三个工作日内与本院联系。
十、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拍卖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当涂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当涂县支行 ,账号:(略)(略)**),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支付额度不足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和大额支付渠道。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受托咨询及看样电话:(略)-(略)((略))
当涂县人民法院拍卖咨询电话:(略)-(略)(黄女士)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略)-(略)
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