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第**号)辽宁东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略)不良债权转让项目(补登公告)
挂牌日期:(略)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 LN**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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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年第**号)辽宁东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略)不良债权转让项目(补登公告)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辽宁东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1,(略)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0 |
挂牌日期 | (略) |
交易方式 | 拍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略))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指定结算账户,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及期限详见《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全部由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承担。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等,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个日(略)及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同意被确定为受(略)及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若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款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4)同意被确定为受(略)及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个工作日内,(略)及转让方进行转让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等的交接。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档案资料对外移交出库清单进行会签即视为资产交接完成。 (5)同意在资产交接完毕后自行前往有关部门办理债权变更手续,办理债权变更手续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如报纸公告费、手续费等),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6)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资产交接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项目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7)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8)承诺已对资产情况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 (9)承诺已经对债权情况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并自行承担债权能否实现的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承诺已经充分知悉,成交价款仅为债权交易价格,不等同于可实现债权数额; (**)承诺已经充分知悉,挂牌价格和交易价格为参考金额,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时间推移等原因导致未来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其不完全一致; (**)承诺已经充分知悉,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 (**)知悉债权转让期间所形成的各项费用和所欠缴的全部费用(包括工人工资和土地租金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知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①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②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③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④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债务人(担保人、抵押人)合同的名称、印章、编号可能存在不一致对应规范等相关情形; ⑤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⑥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⑦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抵押物无法一一对应,无法处置抵押物,不能正常进行强制执行程序等诉讼与执行风险; ⑧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可能存在有不利影响的债务、争议、诉讼等情况。 (**)承诺意向受让方为非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略)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参与不(略)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标的债权原债务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6、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