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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339号)3艘作业船舶转让项目(第六次)

招标公告 辽宁-大连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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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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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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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号)3艘作业船舶转让项目(第六次)

挂牌日期:(略)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LN**DF**
项目名称 (**年第**号)3艘作业船舶转让项目(第六次)
资产类别 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 (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 (略) 人民币
挂牌期间 0
挂牌日期 (略)
交易方式 拍卖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略))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已签署《承诺书》的会员可以在成交后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为交易价款的5%,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3、标的转让前涉及的一切欠缴费用(不包括保险)由转让方承担;标的成交后涉及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若受让方拟办理相关权证,所涉及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略)人民币。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若出现“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3)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转为履约保证金。 (5)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资产交接,资产交接期限为**天。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自《资产交接单》签署之日起船舶的维护、安全管理、移船等责任及发生的与船舶相关的一切费用与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本项目标的资产由转让方自大连经(略)购买取得,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证载所有权人为大连开发区金山水产养殖场、大开金山水产养殖场;同意本项目成交后,转让方及大连产权交易所无法保证可办理标的船舶过户登记手续,若受让方拟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全部手续由受让方自行负责,相关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负责。 (7)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6、[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①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交割的;②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7、[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受让方(不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于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接单》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8、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购船资格规定,自行了解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船舶交易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并自行对自身的受让资格进行确认,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 9、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履约保证金、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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