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蓉花山镇蓉花山村地热普查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公告文号:大自然资矿告字[**]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1号)、《辽宁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辽自然资发〔**〕**号)等相关规定 一、出让人 名称:大连市自然资源局 场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有产权交易平台 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1?'项目':'项目'" __ko__(略)**="ko**">项目名称:辽宁省庄河市蓉花山镇蓉花山村地热普查 -1?'开采矿种':'勘查矿种'" __ko__(略)**="ko**">勘查矿种:地热 地理位置:庄河市蓉花山镇蓉花山村 面积:0.**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国家大地坐标):
-1 " __ko__(略)**="ko**"> 资源储量: 开采标高: 米至 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
勘查工作程度:普查 勘查投入要求:按规定投入 拟出让年限:5年 起始价:(略) 起始出让收益率:%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2、竞买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名单”。 3、竞买人未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kyqgs.(略))中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异常名录。 4、竞买人不存在自然资源(原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情形。5、竞买人不存在6个月内被吊销勘查许可证情况。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登记。 7、竞买人不得挂靠他人名义报名。否则一经核实,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8、竞买人需具备的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证明。 9、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为了保证挂牌工作的顺利实施,在审查竞买人资格条件时,竞买人需要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竞买人不存在自然资源(原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情形的承诺;(3)交易保证金交款凭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出具的不少于人民币(略)的有效资信证明。(5)无失信行为承诺书。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略) 挂牌时间:(略)—(略) 网上地址:(略) (略)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有意参与本项目的竞买申请人可在网上浏览或下载本次挂牌出让文件,具体包括:1、挂牌出让公告;2、挂牌文件;3、其他相关文件。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略) 申请报名方式:竞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内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略))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公告中进行报名; 2、于报名时间内持资格条件审查材料及公章、法人章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竞买人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交易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竞买人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竞买人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竞买人在本项目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竞买人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一)本次交易项目的公告和其他交易文件可通过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获取。 1、竞买人需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登记材料;2、竞买人资格条件审查需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竞买人不存在自然资源(原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情形的承诺;(3)交易保证金交款凭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出具的不少于人民币(略)的有效资信证明;(5)无失信行为承诺书。 (二)大连产权交易所报出让人对竞买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出让人出具资格审查合格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材料在申请登记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2、资格审查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的;3、资格审查材料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4、不具备资格的; 5、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三)竞买人经出让人书面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后,取得交易资格。 (四)项目挂牌出让起始价确定为(略)(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挂牌竞价的加价幅度须为(略)(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及其整数倍,无竞价上限。 (五)项目挂牌期内为项目自由竞价期,取得交易资格的竞买人在自由竞价期内可以对项目充分报价,所报价格只要高于现有最高报价(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即为有效报价,准确时间以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六)挂牌期限届满,自由竞价期结束后,即进入限时竞价期,所有取得交易资格的竞买人均视为自愿参与项目的限时竞价。限时竞价期可由一个或多个限时竞价周期组成。在一个限时竞价周期内如无人加价,当前的最高报价者即为项目的竞得人,项目报价活动结束;如限时竞价周期内有人报价,则以此报价时间为新的限时竞价周期起点,以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限时竞价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为止,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竞买人即成为项目的竞得人,项目网络竞价活动结束。 (七)竞得人应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大连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等交易材料,并在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且成交确认书等交易材料发出后的**日内,凭成交确认书等交易材料与出让人签订本项目《探矿权出让合同》,履行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 八、风险提示 (一)矿产资源勘查存在不可预测因素,有一定技术风险、安全风险和市场风险,应谨慎投资。出让人对探矿权所作的描述、评价、介绍或提供的资料,均仅供竞买人参考,不作任何担保,竞得人投资所产生的探矿风险和其他一切风险,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二)本次挂牌出让的探矿权,仅指该探矿权范围内勘查地热资源的权利,勘查所涉及的土地、林地、草原、道路及地上附属物的处理,由竞得人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续,自行与其他相关权利人协调解决。涉及安全、环保、工信、水利、林业等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竞得人须按相关部门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所需一切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三)竞买人应详尽了解本次出让探矿权实地现状及本公告所列的条件、约定等,竞买人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本次出让所列内容全部接受,自愿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 (四)因受法律法规、相关规划、产业政策变化调整及其他因素等影响,致使未能办理勘查许可证的或者探矿权存在全部或部分不能转采矿权的风险,出让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不退还已收取的探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竞买人应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竞买人应认真阅读出让文件,自行实地踏勘并了解探矿权项目情况,充分考虑国家政策调整变化以及受矿区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纠纷问题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慎重决策。 (五)竞得人须在取得勘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勘查工作,并且在勘查、经营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包括吊销勘查许可证在内的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得人承担,出让人不退还已收取的探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 (六)竞买人不得以地质资料不详、政策法规变化、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退款、索赔要求。 (七)竞买人如未按本公告要求参加竞买,竞得人不按照成交确认书要求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以及未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履行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竞得结果无效。 (八)公告期内如有其他变更事项,出让人将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与本公告具有同等效力。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出让公告、成交公示期间,对探矿权出让交易实施过程存在异议的,应在出让公告(公示)期截止前以书面形式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提出;对探矿权权属及其他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在公告(公示)期截止前以书面形式向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根据所提异议的具体情况,参照《辽宁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项目,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规〔**〕**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等)实施联合惩戒并按照公告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结果无效,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全额扣罚交易保证金,出让人有权不再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 1、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2、竞买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骗取交易资格或竞得的; 3、竞得人拒绝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交易结果通知书)》、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放弃受让项目的; 4、竞得人因自身原因未在《竞价结果通知单(交易结果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后**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的,或者拒绝签订的,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出让收益的; 5、竞得人没有按规定交清各种规费、办理有关手续的;6、在矿业权出让活动中存在向主管部门行贿、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7、竞得人资质条件复核不合格及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 十一、其他内容 本公告在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有产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 (略) | ||||||||||||||||||||||||||||||||||||||||||||||||||||||||||||||||||||||||||||||||||||||||||||||||
相关项目: 辽宁省庄河市蓉花山镇蓉花山村地热普查 | ||||||||||||||||||||||||||||||||||||||||||||||||||||||||||||||||||||||||||||||||||||||||||||||||
辽宁省庄河市蓉花山镇蓉花山村地热普查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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