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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2024年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恢复项目

招标公告 辽宁-沈阳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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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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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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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年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恢复项目

发布时间:(略) **:**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年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恢复项目)的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年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恢复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略) **点**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

项目名称: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年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恢复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略)

最高限价:(略)

采购需求: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年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恢复工程治理工程总任务**亩,设计治理面积**亩。工程治理内容侧重于项目区整体植被恢复,并进行地质环境治理与地质灾害隐患治理。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具体以签订合同日期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企业资质: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施工乙级(含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项目经理资格:建筑工程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略)至(略),每天上午**:**至**:**,下午**:**至**:**(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略)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获取

四、响应文件提交及开启

截止时间:(略) **点**分(北京时间)

地点:(略),备份文件提交到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号)。技术咨询电话以辽宁政府采购网最新发布为准。

2.本项目根据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本要求,采取CA锁电子报名及投标,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还需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U盘存储的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投标无效。

3.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或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供应商在开标时必须携带笔记本电脑及CA证书用于解密电子文件,也允许在规定时间内远程解密,电子解密时间控制在0.5小时内(如遇系统故障或大型项目除外),未携带笔记本电脑或CA证书导致无法解密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可按无效标处理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人民政府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略)

地址: (略)-**-2房间

联系方式: (略) (略)**

邮箱地址:(略)@qq.com

开户行: (略)沈阳和平支行

账户名称: (略)

账号: (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 (略)

注:公告中内容与采购文件内容如有不符,以采购文件正文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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